- 法规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关于对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谭雄玉及一致行动人王国菊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制定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
- 发布日期:2019年02月25日文书字号:【2019】2号
- 生效日期:2019年02月25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关于对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谭雄玉及一致行动人王国菊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19】2号
谭雄玉、王国菊、刘三平、永兴县邦德投资管理中心:
经查,我局发现你们存在以下问题:
自2018年10月18日至2018年12月10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赤峰黄金非公开发行股份16,305,64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4%。
作为一致行动人,你们上述减持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以下简称《减持规定》)第九条相关规定。
根据《减持规定》第十四条,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们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转让股份,主动配合上市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信息,并加强对资本市场相关规则的学习,提高诚信规范意识,杜绝违法违规行为的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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