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法网提供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地方法规、政府规章、部委规章、部委规范性文件、部委事务性文件、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法律及人大文件、法律知识查询、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合同范本、司法案例、找律师 预防交易风险
保障资金安全

案例研究  | 法规  | 律师  | 律所  | 法院  | 合同
汇法网提供专业的法律知识以及法律查询服务以及一站式找律师服务的法律网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关于对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谭雄玉及一致行动人王国菊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背景颜色:
字体大小: 特大
  • 法规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关于对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谭雄玉及一致行动人王国菊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制定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
  • 发布日期:2019年02月25日文书字号:【2019】2号
  • 生效日期:2019年02月25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关于对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谭雄玉及一致行动人王国菊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19】2号


谭雄玉、王国菊、刘三平、永兴县邦德投资管理中心:

经查,我局发现你们存在以下问题:

自2018年10月18日至2018年12月10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赤峰黄金非公开发行股份16,305,64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4%。

作为一致行动人,你们上述减持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以下简称《减持规定》)第九条相关规定。

根据《减持规定》第十四条,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们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转让股份,主动配合上市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信息,并加强对资本市场相关规则的学习,提高诚信规范意识,杜绝违法违规行为的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内蒙古证监局

2019年2月25日


免责声明: 汇法网法律法规库各类文件源本均采集于各发布、制定机构单位的官网或根据文件原本转换后所作的收录,尚有部分文本系由汇法网大数据平台根据文件修改决定和形势变化及实际情况对原文件文本作修正之后的版本,依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各类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性文件文本内容仅供参考,使用时请以正式文本为准。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投诉建议

异议处理
微信客服
QQ客服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