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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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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规定(试行)》
  • 制定机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 发布日期:2025年07月18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5年07月18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规定(试行)》


(2025年7月18日中共中央批准2025年7月1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全面领导,健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根据有关党内法规和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生态环境部门和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负责人(以下统称地方党政领导干部)。

乡镇(街道)、各类开发区领导班子成员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实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完善体制机制、严格监督考核,构建覆盖全面、权责一致、奖惩分明、环环相扣的责任体系,保障以高水平保护支撑高质量发展,推动实现美丽中国建设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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