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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庆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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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庆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制定机构:庆阳仲裁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09年11月18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09年11月18日效力级别:仲裁规则及仲裁机构文件
庆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依法向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本仲裁委员会不受理因劳动人事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提出的仲裁申请。

第三条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本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四条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本仲裁委员会的意思表示。

第五条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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