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株洲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 制定机构: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19年10月28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0年07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株洲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2019年7月7月25日株洲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9年9月28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户的养殖污染防治。
本条例所称畜禽养殖户是指湖南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以下,年出栏猪50头以上,从事畜禽养殖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和政策引导,扶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
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第四条
市、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在职责范围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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