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海南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
- 制定机构: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16年07月28日文书字号: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号
- 生效日期:2016年07月28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海南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
(2016年6月24日海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28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进步、共同繁荣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海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海南藏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
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维护祖国统一,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坚持打牢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思想基础,坚持依法治国,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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