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喇家遗址保护管理条例
- 制定机构: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15年05月08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15年08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喇家遗址保护管理条例
(2015年3月3日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5年5月8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喇家遗址的保护、管理和利用,确保遗址的真实性、完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喇家遗址,是指位于县境内黄河北岸二级阶地前端喇家村的新石器时代大型聚落灾难遗址,属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第三条
喇家遗址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划定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实行分层次保护。
喇家遗址保护范围包括的区域:东至岗沟东边缘,南至引黄渠南堤,西至遗址西缘喇家、鲍家耕地交界处由北向南的水渠,北至喇家小学南侧道路北边所形成的闭合区域。
建设控制地带包括区域:东侧以保护范围东扩500米;南侧至黄河北岸;西侧以保护范围西扩700米;北侧以保护范围北扩900米。
喇家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界线根据考古发现或者研究成果需要进行调整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
第四条
在喇家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文物保护、生产生活、旅游、参观游览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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