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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昆明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关于办理污染环境非法捕捞水产品等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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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昆明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关于办理污染环境非法捕捞水产品等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 制定机构: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昆明市公安局、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 发布日期:2011年06月01日文书字号:昆检联发(2011)2号
  • 生效日期:2011年06月01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昆明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关于办理污染环境非法捕捞水产品等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昆检联发(201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分)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各有关部门:

为了切实加强环境保护,依法及时、准确打击污染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结合昆明当前环境执法工作实际,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污染环境、非法捕捞水产品等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实施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市公检法报告。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昆明市公安局

二0一一年六月一日


关于办理污染环境、非法捕捞水产品等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为了切实加强昆明市环境保护,有效遏制和严厉惩治污染破坏环境资源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市环境资源刑事司法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定罪处罚。

二、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依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以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

其他有害物质是指含重金属、氨氮、石油类、氟化物、二氧化硫等会导致环境污染的物质,以及会导致化学需氧量、高锰酸盐指数、粪大肠菌群、总磷、总氮、恶臭等指标超标的物质。

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包括:

(一)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的,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伤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四)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并且五人以上轻伤的;

(五)致使传染病发生、流行或者人员中毒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Ⅲ级情形,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六)其他致使“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七)致使水体、土地、大气受到污染,治理费用所需金额三十万元以上的;

(八)对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排放、倾倒或者处置物质含重金属超标的;

(九)对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重金属以外的其他有害物质超标3倍以上的;

(十)对学校、医院、居民住宅区、村庄、其他公共场所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物质超标5倍以上的,以及会导致恶臭等指标超标5倍以上的物质;

(十一)在一年内因污染环境行为受过两次行政处罚又排放、倾倒或者处置上述污染物的;

(十二)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依据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定罪处罚。

情节严重的情形包括:

(一)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的;

(三)组织、指挥非法捕捞水产品的;

(四)在一年内因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受过二次行政处罚又非法捕捞水产品的;

(五)其它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依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

情节严重的情形包括:

(一)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采矿致使原有地貌被破坏面积达到二十亩以上的;

(三)在一年内因非法采矿行为受过两次行政处罚又非法采矿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环境资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六、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八条的规定,以环境监管失职罪定罪处罚。

七、本意见执行期间,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者省级以上规范性文件与本意见相冲突的,执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者省级以上规范性文件。

八、本意见自2011年6 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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