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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铁路行业明码标价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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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贵州省铁路行业明码标价管理暂行规定
  • 制定机构:贵州省物价局、贵阳铁路分局
  • 发布日期:1998年12月24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9年02月01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贵州省铁路行业明码标价管理暂行规定


贵州省物价局、贵阳铁路分局关于印发《贵州省铁路行业明码标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黔价检字〔1998〕398号

各地、州、市及铁路沿线县物价局,贵阳铁路分局管客货运各站段:

为了规范铁路行业价格和收费行为,强化明码标价,切实保护旅客、货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原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及有关法规、规章,贵州省物价局、贵阳铁路分局制定了《贵州省铁路行业明码标价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各级物价部门和铁路行业应加强舆论宣传,积极做好实施前准备工作,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牌标价。具体标价内容、格式,按《国家计委、铁道部关于铁路货物运输价格的公告》和《铁道部关于铁路运杂费的公告》的规定,在营业站(点)醒目的位置设置公告牌。

第四条

凡依法从事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并收费的单位的明码标价,要严格按照贵州省物价局批准的延伸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在营业场所交缴费用的地点挂牌公布,公布的价目应包括服务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服务内容及说明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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