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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进口天然气按比例返还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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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进口天然气按比例返还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制定机构: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2011年09月02日文书字号:甘国税函(2011)285号
  • 生效日期:2011年09月02日效力级别:国家部委办局文件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进口天然气按比例返还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国税函(2011)285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2011—2020年期间进口天然气及2010年底前“中亚气”项目进口天然气按比例返还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1〕3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日

附件: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2011—2020年期间进口天然气及2010年底前“中亚气”项目进口天然气按比例返还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对进口天然气(包括液化天然气)按一定比例返还进口环节增值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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