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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劳动就业条例(2010年5月28日修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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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云南省劳动就业条例(2010年5月28日修正版)
  • 制定机构: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00年05月26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00年07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 效力状态:已修订    2010-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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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0年5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查看 2010年05月28日
云南省劳动就业条例(2010年5月28日修正版)
( 2010年05月28日根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就业机制,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推动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职业介绍、职业培训机构和达到法定劳动年龄的劳动者适用本条例。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招用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劳动就业实行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以及城乡兼顾、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政府)大力发展经济,把促进就业、减少失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安排必要的经费,加强劳动就业机构建设。

第五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主管就业工作;其所属的劳动就业机构具体负责就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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