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修正案
- 制定机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05年09月23日文书字号:2005年第7号
- 生效日期:2005年09月23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2005年第7号
2005年第7号 《贵州省实施办法修正案》已由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9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
2005年09月23日
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修正案
(2005年9月23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一、第十二条修改为:“市、州、地和有条件的县设特殊教育学校,生源较集中的乡、镇设启智班,农村的盲童、聋童、弱智儿童原则上就近随班就读。”
二、第十六条修改为:“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等各类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该比例的,由残疾人联合会予以适当奖励;未达到该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确有困难的,可以减免。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残疾人职业培训、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开业和从事农村生产劳动等方面,并接受财政、审计监督。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减免、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三、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新建、扩建、改造公用设施、公共建筑、公共场所和进行城市新区、开发区建设时,应当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要求建立方便残疾人的无障碍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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