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云南省商务厅关于实施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的通知
- 制定机构:云南省酒类行业协会
- 发布日期:2007年02月27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07年02月27日效力级别:行业与市场规定
云南省商务厅关于实施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的通知
各州市商务局、云南省酒类行业协会、各酒类生产、批发企业:
根据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25号令, 以下简称《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和《商务部关于实施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的通知》(商运发[2006]102号文件,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我厅决定于2007年4月起在全省范围内实行《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酒类生产企业销售部门、酒类批发经营者向州市商务主管部门申领《酒类流通随附单申领表》(以下简称《申领表》)。在领取《申领表》时,须向州市商务主管部门出具《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生产许可证(限生产商),并完整、准确、真实填写《申领表》,由法定代表或业主签字、盖章。州市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并在《申领表》“州市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意见”一栏中填写“合格”或“不合格”。申领人持审核合格的《申领表》到云南省酒类流通管理办公室(省商务厅市场流通处)备案,经备案后到云南省酒类行业协会领取随附单。随附单的使用、管理及其他事项依照《办法》和《通知》的规定执行。州市商务主管部门在审核时要严格按照《办法》和《通知》的有关规定认真把关,严防弄虚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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