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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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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 制定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1997年09月24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7年09月24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1997年9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十六条“对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停止施工,可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对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可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补办手续,可并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补办手续,可并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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