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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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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 制定机构: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文书字号: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4号
  • 生效日期:2011年02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2010年11月26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0年11月26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保障云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大常委会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监督职权。

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程序,适用监督法和本办法;监督法和本办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围绕国家和本行政区域的工作重点,保障和促进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社会等各项事业全面发展。

第四条

人大常委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监督职权。

第五条

人大常委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第六条

人大常委会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监督工作情况,并根据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提高监督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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