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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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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重庆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 制定机构: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1997年09月13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7年10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 效力状态:已修订    2001-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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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于1997年9月13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查看 1997年09月13日
重庆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机械管理,建立健全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体系,保护农业机械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推进农业机械化,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科研、教育、推广和生产、进口、销售、使用、维修、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农村农副产品加工、农用运输和农业工程的动力机械、作业机械及其设备、设施。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化,是指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凡是能够实行机械作业的都使用机器操作,以机械动力和电力代替人力和畜力,使得农业生产技术高度发展,农业劳动生产率大幅度提高。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逐步增加对农业机械化事业的投入,积极支持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设;鼓励和支持农业机械科研、教育和推广,并引进、吸收国外先进农业机械和技术,推进农业机械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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