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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抗诉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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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抗诉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 制定机构:最高人民检察院
  • 发布日期:1992年06月04日文书字号:高检发民字(1992)2号
  • 生效日期:1992年06月10日效力级别:检察院文件
  • 效力状态:失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抗诉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2年6月4日,高检发民字[1992]2号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抗诉工作暂行规定》已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七届检察委员会第七十七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各地试行。各地在试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报告高检院。

1992年6月4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抗诉工作暂行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七届检察委员会1992年4月18日第七十七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证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做好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抗诉工作,根据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受理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抗诉案件来源为:

(一)当事人申诉的;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检举、申诉的;

(三)国家权利机关、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或其他组织转办的;

(四)人民检察院自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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