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实施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第三条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正常生活;
(二)政府供养为主;
(三)动态管理;
(四)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行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制,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审核、上报和供养工作。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申请受理、民主评议、公示上报和日常生活照料工作。
第五条
提倡和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提供捐助和服务。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对在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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