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营口市人民政府营口军分区关于进一步落实军人依法优先政策的实施意见
- 制定机构:营口市人民政府、营口军分区
- 发布日期:2018年02月06日文书字号:营政发〔2018〕4号
- 生效日期:2018年02月06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营口市人民政府营口军分区关于进一步落实军人依法优先政策的实施意见
营政发〔2018〕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各驻营部队: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增强军事职业吸引力和军人使命感、荣誉感的重要指示精神,更好地服务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进一步健全和落实拥军优属政策,从政治上关心、精神上关爱、物质上帮扶优抚对象,营造崇尚军人、尊重军人、优待军人的浓厚氛围,增强军人荣誉感,共创和谐军政军民关系。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落实军人依法优先政策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医疗机构为残疾军人、烈属和现役军人等优抚对象提供优先挂号、就诊、取药、住院等优先服务项目和按规定享受优惠政策,设有残疾军人、烈属和现役军人等优先优惠服务标志或窗口。(责任单位:市卫计委)... ...
支付方式
免责声明: 汇法网法律法规库各类文件源本均采集于各发布、制定机构单位的官网或根据文件原本转换后所作的收录,尚有部分文本系由汇法网大数据平台根据文件修改决定和形势变化及实际情况对原文件文本作修正之后的版本,依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各类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性文件文本内容仅供参考,使用时请以正式文本为准。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