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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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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湖南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 制定机构: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3年09月22日文书字号: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号
  • 生效日期:2023年11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查看 第5号
《湖南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于2023年9月22日经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查看 2023年09月22日
湖南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2023年9月22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市辖区、不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级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县级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街道工委)是县级人大常委会依法在街道设立的工作机构。

人大街道工委在县级人大常委会和中国共产党街道工作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向县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依法履行职责。

第四条

县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人大街道工委建设,配强人大街道工委工作力量。

人大街道工委组成人员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任免。

第五条

人大街道工委的工作经费应当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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