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湖南省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
- 制定机构: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4年01月17日文书字号: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号
- 生效日期:2024年03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第18号
《湖南省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于2024年1月17日经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2024年01月17日
湖南省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
(2000年9月28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1年3月30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7月19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十一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0年6月12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二十一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24年1月17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的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按照《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要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保护范围,是指经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批准列入世界自然遗产名录的区域,包括面积为264平方公里的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地及其面积为126.8平方公里的缓冲区。
第三条
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保护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张家界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人民政府)负责世界自然遗产保护的具体工作。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保护工作的情况。
省、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保护相关经费由省、市、区各级财政通过自有财力、统筹相关专项资金和转移支付、征收资源有偿使用费等方式,以及争取社会赞助、国际援助等渠道筹集。
省、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保护的监督管理,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保护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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