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淮北市城镇排水管理条例
- 制定机构: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3年11月22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4年01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淮北市城镇排水管理条例》已经2023年10月26日淮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3年11月17日经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2023年11月22日
淮北市城镇排水管理条例
(2023年10月26日淮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3年11月17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排水管理,保障排水设施安全运行,防治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排水的规划,排水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排水,是指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雨水、污水,以及收集、输送、处理雨水和污水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城镇排水设施,是指排放、收集、输送、处理雨水和污水的设施,包括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公共排水设施是指供公众使用的排水设施;自建排水设施是指供本单位或者本区域专用的排水设施和居民小区内部排水设施。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排水管理工作领导,将排水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排水管理工作协调机制,保障城镇排水设施建设、运行、管理和维护的经费投入。
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排水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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