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宣城市养犬管理条例
- 制定机构: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3年11月17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4年03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宣城市养犬管理条例
(2023年10月31日宣城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3年11月17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养犬行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重点管理区内犬只的免疫、登记、饲养、收留、经营等活动。重点管理区以外区域的养犬管理,依照法律和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军用、警用、导盲、应急搜救等特种犬只,动物园、科研机构、专业表演团体等饲养的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依照法律和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重点管理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城镇发展情况进行确定、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养犬管理实行养犬人自律、政府监管、社会参与、禁限结合的原则。
本条例所称养犬人,是指饲养犬只的个人或者单位。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负责研究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每年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养犬管理相关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养犬管理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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