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法网提供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地方法规、政府规章、部委规章、部委规范性文件、部委事务性文件、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法律及人大文件、法律知识查询、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合同范本、司法案例、找律师 预防交易风险
保障资金安全

案例研究  | 法规  | 律师  | 律所  | 法院  | 合同
 亳州市湿地保护条例
背景颜色:
字体大小: 特大
  • 法规标题:亳州市湿地保护条例
  • 制定机构: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3年11月27日文书字号: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号
  • 生效日期:2024年01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查看 第8号
《亳州市湿地保护条例》已经2023年10月27日亳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并经2023年11月17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查看 2023年11月27日
亳州市湿地保护条例
(2023年10月27日亳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 2023年11月17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利用、修复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但是水田以及用于养殖的人工的水域和滩涂除外。

河道、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湿地保护、利用及相关管理活动,还应当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将湿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建立健全湿地保护工作协调、生态补偿、综合考核等机制,保障湿地保护、修复、补偿资金投入。... ...

如果您想查看法规全部详细内容,请登录

免责声明: 汇法网法律法规库各类文件源本均采集于各发布、制定机构单位的官网或根据文件原本转换后所作的收录,尚有部分文本系由汇法网大数据平台根据文件修改决定和形势变化及实际情况对原文件文本作修正之后的版本,依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各类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性文件文本内容仅供参考,使用时请以正式文本为准。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投诉建议

汇法网

扫描二维码,与汇法网微信互动

异议处理
微信客服
QQ客服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