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亳州市湿地保护条例
- 制定机构: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3年11月27日文书字号: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号
- 生效日期:2024年01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第8号
《亳州市湿地保护条例》已经2023年10月27日亳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并经2023年11月17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2023年11月27日
亳州市湿地保护条例
(2023年10月27日亳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 2023年11月17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利用、修复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但是水田以及用于养殖的人工的水域和滩涂除外。
河道、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湿地保护、利用及相关管理活动,还应当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将湿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建立健全湿地保护工作协调、生态补偿、综合考核等机制,保障湿地保护、修复、补偿资金投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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