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
- 制定机构: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3年09月22日文书字号:第十六号
- 生效日期:2024年01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第十六号
《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23年9月22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2023年09月22日
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
(2000年5月28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1年9月23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根据2018年9月30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等九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2023年9月22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管理、能源使用和节能技术的开发推广、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节能工作应当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调节、科技推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建立健全议事协调机制,研究解决节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节能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节能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六条
本省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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