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应对人口老龄化,规范养老服务工作,完善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养老服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以及相关扶持保障、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养老服务,是指在家庭成员承担赡养、扶养义务的基础上,由政府和社会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医疗保健、康复护理、文体娱乐、精神慰藉、紧急救援、安宁疗护等服务。
本条例所称养老服务机构,是指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以及经营范围和组织章程中包含养老服务内容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第三条
养老服务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家庭尽责,遵循统筹发展、保障基本、市场运作、普惠多样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养老服务专项规划,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与社会养老服务发展需求相适应的财政投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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