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 制定机构: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3年11月23日文书字号: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号
- 生效日期:2024年01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第14号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已由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11月23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2023年11月23日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1994年9月15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4年9月24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23年11月23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职工户籍、就业期限、就业形式等为理由,也不得以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降低工资、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手段阻挠、限制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适应企业组织形式、职工队伍结构、劳动关系、就业形态等方面的发展变化,依法维护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第三条
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改革开放,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依法依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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