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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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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
  • 制定机构: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3年11月23日文书字号: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号
  • 生效日期:2024年01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查看 第16号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11月23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查看 2023年11月23日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
(1999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条例〉等十项法规中有关行政许可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2年7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等二十三项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4年11月26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十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23年11月23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推动城市绿化事业高质量发展,促进科学、生态、节俭绿化,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城镇开发边界外纳入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城市绿地,其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对林地、公路等绿化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做好城市绿化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资金用于城市绿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绿美广东生态建设,依托自然资源和人文特色,利用植被、湿地、河涌、绿地、人文景观等资源,建设绿道、碧道、生态廊道和古驿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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