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天津天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
- 制定机构: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
- 发布日期:2023年03月14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3年03月14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天津天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社会救助工作管理服务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民发〔2022〕80号)有关精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修订了《天津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以下简称基本生活救助)工作,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根据《******天津市委办公厅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措施〉的通知》和《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民发〔2022〕80号)等文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是指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内容、评价方式和评价标准,全面客观衡量各区年度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的质量和效果。评价范围包括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低保边缘家庭救助、临时救助等业务工作,组织保障、能力建设、日常管理等综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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