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 制定机构:******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
- 发布日期:2024年01月22日文书字号:浙人社发〔2024〕4号
- 生效日期:2023年01月01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浙人社发〔2024〕4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为保障精减退职人员的基本生活,使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水平随着经济发展而相应提高,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省委组织部、原省劳动人事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浙组〔1987〕1号文件规定享受精减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3630元调整为3805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3250元调整为3405元。上述人员的医疗保健费由每人每月460元调整为4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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