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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部门关于印发《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与服务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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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部门关于印发《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与服务办法(试行)》的通知
  • 制定机构: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中国科学院、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 发布日期:2026年03月20日文书字号:工信部联科〔2026〕75号
  • 生效日期:2026年03月20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部门关于印发《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与服务办法(试行)》的通知
工信部联科〔2026〕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网信主管部门、科协,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科学院院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现将《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与服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网信办

中国科学院

中国科协

2026年3月20日


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与服务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人工智能科技活动伦理治理,促进公平、公正、和谐、安全和负责任创新,推动人工智能产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伦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适用的人工智能科技活动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的,可能在人的尊严、公共秩序、生命健康、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带来科技伦理风险挑战的人工智能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活动,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进行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的其他科技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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