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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国有资产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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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企业国有资产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 制定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6年04月30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6年04月30日效力级别:草案及征求意见稿
企业国有资产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修订草案)》公布,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www.◑◑◑.◑◑◑.cn)或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com)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企业国有资产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修订草案)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发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和战略支撑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第三条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至上,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推动国有经济高质量发展。

国家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以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为基础, 健全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和内部治理,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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