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行为,促进和保障董事会秘书积极履行职责,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上市公司应当设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会履行职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以下统称法律法规),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保守公司秘密,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行为。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上市公司与股东、实际控制人、投资者、董事、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之间的沟通联络,维持联络渠道的畅通。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制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办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董事会秘书发现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运行存在缺陷或者问题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整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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