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金融法(草案)征求意见
- 制定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6年06月26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6年06月26日效力级别:法律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文件
金融法(草案)征求意见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草案)》公布,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www.◑◑◑.◑◑◑.cn)或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com)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金融法草案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30日。
第一条
为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全面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金融强国,有力支撑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金融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金融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从事的与存款、贷款、保险、证券、期货和衍生品、基金、信托、支付结算、征信等直接相关的货币和信用活动。国家将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依法打击非法金融活动。
本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包括银行业、证券基金期货业、保险业、信托业金融机构,金融控股公司,非银行支付机构,以及其他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
本法所称金融业务,是指金融机构通过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开展的金融活动,以及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由其他机构从事的金融活动。
支付方式
免责声明: 汇法网法律法规库各类文件源本均采集于各发布、制定机构单位的官网或根据文件原本转换后所作的收录,尚有部分文本系由汇法网大数据平台根据文件修改决定和形势变化及实际情况对原文件文本作修正之后的版本,依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各类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性文件文本内容仅供参考,使用时请以正式文本为准。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