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发挥村(居)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作用的指导意见
- 制定机构: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共产党中央社会工作部、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26年04月30日文书字号:国卫基层发〔2026〕14号
- 生效日期:2026年04月30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发挥村(居)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作用的指导意见
国卫基层发〔2026〕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党委社会工作部、爱卫办、中医药局、疾控局、红十字会:
村(居)民委员会下设的公共卫生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村(社区)党组织统一领导和村(居)民委员会管理下开展工作。近年来,各地积极推进村(居)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基本实现了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全覆盖。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健康优先发展战略,健全城乡基层治理体系,现就进一步发挥公共卫生委员会作用,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
支付方式
免责声明: 汇法网法律法规库各类文件源本均采集于各发布、制定机构单位的官网或根据文件原本转换后所作的收录,尚有部分文本系由汇法网大数据平台根据文件修改决定和形势变化及实际情况对原文件文本作修正之后的版本,依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各类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性文件文本内容仅供参考,使用时请以正式文本为准。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