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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预防洗钱、恐怖融资及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融资活动,规范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等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对下列名单所列对象采取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
(一)国家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并由其办公室公告的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名单;
(二)外交部发布的执行联合国安理会决议通知中涉及定向金融制裁的组织和人员名单;
(三)中国人民银行认定或者会同国家有关机关认定的,具有重大洗钱风险、不采取措施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组织和人员名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包括立即停止向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名单所列对象及其代理人、受其指使的组织和人员、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组织提供金融等服务或者资金、资产,立即限制相关资金、资产转移等。
采取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不得事先通知前款规定的相关组织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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