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陕西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 制定机构:陕西省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2025年12月06日文书字号:陕西省人民政府第248号
- 生效日期:2026年02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陕西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2025年12月6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公布 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作为安全生产主体,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编制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明确下列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内容、责任范围和考核要求:
(一)主要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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