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陕西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 制定机构:陕西省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2025年12月06日文书字号:陕西省人民政府第247号
- 生效日期:2026年02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陕西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2025年12月6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7号公布 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保障公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登记校验、执业规范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机构。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贯彻落实健康中国战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财政状况和健康指标相适应的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投入机制。
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其建设和运行发展经费按照规定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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