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中心城区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 制定机构: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25年12月31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6年01月10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中心城区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运河区、新华区、沧县人民政府,沧州高新区、沧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沧州市中心城区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第一条
为促进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行业管理,保障市民出行需求,维护良好的公共秩序与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华区、运河区、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和沧县建成区行政区域内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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