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 制定机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发布日期:2026年01月27日文书字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122号
- 生效日期:2026年12月01日效力级别:国家部委办局文件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2026年1月2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2号公布 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下同)生产经营管理,防控食品安全风险,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食品召回、处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依法实施召回。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建立并实施食品召回管理制度,收集、分析食品安全信息,依法实施食品召回和处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第五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国食品召回和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召回和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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