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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加强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信息登记和电子证照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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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加强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信息登记和电子证照管理工作的通知
  • 制定机构: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安部、民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
  • 发布日期:2026年02月27日文书字号:国卫规划发〔2026〕5号
  • 生效日期:2026年02月27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加强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信息登记和电子证照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卫规划发〔202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公安厅(局)、民政厅(局)、中医药局、疾控局,委(部、局)机关有关司局、有关直属和联系单位: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信息登记是明确居民死亡水平、死亡原因及变化规律,加强人口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制定社会经济发展规划、评价居民健康水平、优化卫生资源和殡葬设施配置的重要依据。为加强卫生健康、公安、民政等部门居民死亡信息登记协作,规范业务流程,实现信息共享,提高服务意识和管理水平,推动落实“身后一件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的管理

(一)《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以下简称《死亡证明》)是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说明居民死亡及其原因的医学证明,作为户籍注销、殡葬等人口管理的重要凭证之一,由卫生健康、公安、民政部门共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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