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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经营者集中委托审查制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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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经营者集中委托审查制度的公告
  • 制定机构: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发布日期:2026年03月19日文书字号:2026年第13号
  • 生效日期:2026年08月01日效力级别:国家部委办局文件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经营者集中委托审查制度的公告
2026年第13号


市场监管总局于2025年8月1日起正式委托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重庆市、陕西省等省(直辖市)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统称受委托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部分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工作。为进一步完善经营者集中委托审查制度,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加部分非简易案件的委托审查

(一)委托情形。

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符合下列标准的非简易案件委托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重庆市、陕西省等5个省(直辖市)市场监管部门审查(受委托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联系的相关区域见表1):

1. 在同一相关市场,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所占的市场份额之和在15%至25%之间;

2. 在上下游市场,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所占的市场份额均在25%至35%之间;

3. 不在同一相关市场也不存在上下游关系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与交易有关的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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