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管理办法》的通知
- 制定机构: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布日期:2024年07月04日文书字号:琼府办〔2024〕21号
- 生效日期:2024年09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府办〔2024〕21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了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加强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管理,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陆生野生动物,是指依法受保护的珍贵、濒危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公布的其他致害严重的陆生野生动物。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因陆生野生动物致害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申请补偿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工作。
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致害损失的评估及补偿工作。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对陆生野生动物致害情况开展调查核实,并对补偿工作进行审核,提出补偿意见。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陆生野生动物致害的调查、核实等工作。
自然保护地、城市公园等管理机构应当协助所辖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致害的调查、核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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