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西藏自治区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办法
- 制定机构: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2023年12月06日文书字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82号
- 生效日期:2024年03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西藏自治区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办法
(2023年12月6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2号公布 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防治农作物病虫害,保障自治区粮食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农作物病虫害监测与预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对危害农作物及其产品的病、虫、草、鼠等有害生物的监测与预报、预防与控制、应急处置等防治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方针,坚持政府主导、属地负责、分类管理、科技支撑、绿色防控、统防统治、联防联控。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农作物病虫害防控目标责任制,将农作物病虫害防治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植物保护工作部门和队伍建设,提高农作物病虫害防治专业化水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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