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机制的意见
- 制定机构: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24年06月12日文书字号:铜政办发〔2024〕4号
- 生效日期:2024年07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机制的意见
铜政办发〔2024〕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全覆盖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整缴费费率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8.5%(含生育保险0.5%)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的2%缴纳。
职工工资低于我市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缴费基数,高于60%的,以实际工资为缴费基数,最高不超过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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