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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航空器、船舶(含相关零部件)暂时出境修理后复运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免关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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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航空器、船舶(含相关零部件)暂时出境修理后复运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免关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 制定机构: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布日期:2024年07月22日文书字号:琼府办〔2024〕24号
  • 生效日期:2024年07月22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航空器、船舶(含相关零部件)暂时出境修理后复运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免关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府办〔2024〕24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航空器、船舶(含相关零部件)暂时出境修理后复运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免关税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7月22日


航空器、船舶(含相关零部件)暂时出境修理后复运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免关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若干措施》(国发〔2023〕9号),做好航空器、船舶(含相关零部件)暂时出境修理后复运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免关税(以下简称货物暂时出境修理后返琼免税)的管理工作,根据《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有关进口税收政策措施的公告》(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5号,以下简称《公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海口海关、省税务局、海南海事局、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及其驻琼派出机构等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享信息,细化流程,共同做好货物暂时出境修理后返琼免税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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