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 制定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5年06月27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5年06月27日效力级别:法律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文件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公布,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www.◑◑◑.◑◑◑.cn)或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com)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30日。
第一条
为了健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由城市居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基层民主,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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