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 制定机构: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6年01月01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6年01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2025年9月26日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推动全域森林城市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森林资源保护、培育、利用工作应当立足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保育结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三条
本市以国家森林城市巩固提升为牵引建设花园城市,优化绿色空间布局,实施国土绿化彩化,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开展森林可持续经营,提升森林生态系统质量和服务功能。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资源保护、培育、利用和林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财政、土地、科技等保障政策,将相关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园林绿化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森林资源保护、培育、利用等林业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林业相关工作。
第五条
本市实行城乡统筹、全域覆盖的林长制,设立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林长,建立健全调度、巡查、部门协作、督查等制度。
各级林长负责责任区域内森林资源的保护发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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