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
- 制定机构: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5年04月05日文书字号:国务院...等第805号
- 生效日期:2025年06月01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第805号
现公布修订后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2025年04月05日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
(2004年12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25号公布 2025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805号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军队药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军队药品研制、生产(含配制,下同)、储备、供应、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军队药品管理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坚持风险管理、全程管控、军地协同的原则,科学严格监管,保障药品的安全、有效、可及。
第四条
在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中央军事委员会后勤保障部负责组织指导军队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后勤保障部负责卫生工作的业务部门承办;中央军事委员会机关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军队团级以上单位后勤保障部门负责本系统、本单位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以及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同级机关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后勤保障部负责卫生工作的业务部门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注册审评、联合监管、专业培训、信息通报等工作协调机制,协同开展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应的药品监督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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