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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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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 制定机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发布日期:2025年12月12日文书字号:2025年第9号
  • 生效日期:2026年02月01日效力级别:国家部委办局文件
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2025年12月12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5年第9号公布 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促进商业银行托管业务规范健康发展,加强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托管是指商业银行作为独立第三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托管合同约定,为所托管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财产保管及相关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商业银行所托管产品,包括各类金融产品、各类专项资金形成的投资组合等。前述金融产品是指各类资产管理产品以及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金融产品;专项资金是指来源于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保险公司的资金等。

第四条

商业银行所托管产品持有的财产(以下简称托管产品财产),包括各类银行存款等资金款项、股票、债券、未上市企业股权、其他债权、商品、金融衍生品以及法律法规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第五条

商业银行开展托管业务,应当坚持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独立审慎、风险隔离原则,确保自身管理水平与所托管产品的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和承担托管职责相匹配,切实防范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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