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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卫生健康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卫生健康、中医药、疾病预防控制行政机关(以下统称卫生健康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卫生健康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过罚相当。
第四条
卫生健康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上级卫生健康行政机关加强对下级卫生健康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规范和保障行政处罚的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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